辽源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2-03-23 14:20:16作者:佚名

辽源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辽源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凡在辽人员和来辽返辽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地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防疫的有关规定,擅自出入封控区、封闭区、管控区或者在封控区、封闭区、管控区内聚集的;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应当暂停生产经营的场所、企业、单位等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中高风险地区及疫情高发地区来辽返辽人员拒绝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疫情调查工作,未按规定登记报告有关信息,隐报、瞒报、缓报、谎报病情和行程信息,拒不接受隔离、居家、集中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管控,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三、在火车站、汽车站、道路等公共交通场站及路线,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园、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社区小区等场所,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吉祥码查验、轨迹核查、身份登记、车辆检查、应急管控、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为疫情防控需要而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

  五、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行动轨迹,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六、编造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和谣言,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在网络、媒体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妨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和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职责的。

  八、打砸、毁坏医疗设施、疫情防控设施或滋扰闹事,聚众扰乱医院、防疫站、社区等防治疫情的场所及公共场所秩序的。

  九、恶意国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

  十、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一、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十二、抢劫、抢夺、盗窃、聚众哄抢防疫保障物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十三、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十四、其他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提高疫情防控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定,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凡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情形的,请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辽源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9日

本文标签: 疫情  防控  辽源市  社会  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