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9-26 10:57:43作者:智慧百科
沧州开发区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
1.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2年以上(含2年)的城市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一人户家庭,申请人未满35周岁或年满70周岁。
(2)结婚未满3年(申请人满35周岁的除外)。
(3)离婚未满3年(申请人满35周岁的除外)。
(4)申请家庭原住房建筑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至申请日,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5)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6)申请家庭在市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3.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附件1-4。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系申请人子女,且与申请人户口未在一起的,还应提供该子女的出生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及配偶的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应提供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调解书;丧偶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6)家庭原住房被拆迁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源安置卡。
(7)沧州市无房证明、沧县无房证明(家庭所有人员)。
(8)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
1.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未婚职工,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人在市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无私有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开发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至申请日满2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至申请日,已在开发区工作满5年。
(2)申请人父母在市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
(3)申请人或其父母在市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4)申请人在市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的原住房,至申请日,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3.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人的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附件1-7。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主页、申请人本页)及复印件。
(4)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制式合同及复印件,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管理台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提供计划卡或编制卡。
(7)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基数表(扣章版)。
(8)本人沧州市无房证明、沧县无房证明(家庭所有人员)。
(9)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地户籍人员;
(2)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开发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至申请日满2年;
(4)在市区(含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无私有住房。
(5)持有市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本人或配偶为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的农业户口。
(2)配偶为开发区城镇户口的,应以配偶作申请人,按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户提出申请。
(3)至申请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含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5)申请人在市区(含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的原住房,至申请日,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3.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人的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附件1-6。
(3)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
(4)申请人离婚的,应提供附件7,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还应提供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调解书;丧偶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制式合同及复印件,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管理台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提供计划卡或编制卡。
(7)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基数表(扣章版)。
(8)本人沧州市无房证明、沧县无房证明(家庭所有人员)。
(9)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户籍等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不填写应申报家庭成员等信息的,按照“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处理,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公租房申请。
(二)申请人要对个人承诺负责。本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人个人承诺制,申请人应对自己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如发现申请人存在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将驳回其住房保障申请,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
(三)申请人应将所需材料汇总后统一装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面标注好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散页资料不收),以便保存备查。
特此通告。
附件:
1.沧州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2.沧州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沧州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4.沧州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申请人申报情况查询委托书
5.住房证明
6.沧州经济开发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7.个人未婚单身承诺书(咨询电话:309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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