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公租房申请程序

更新时间:2022-09-26 10:57:45作者:智慧百科

泊头公租房申请程序

  租赁廉租房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程序

  一、申请家庭到街道办事处领取《泊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写、提供必需的材料并复印

  1、家庭申请。载明家庭每个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收入;住房情况:自有房(私房)、承租公房、租私房、借房住的等都要写明房屋座落位置、房主姓名、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租房住的月租金多少。

  2、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房屋所有权、产权查档证明或租赁住房协议;

  5、结婚证;

  6、其它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患有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

  二、受理、初审。居委会验证申请家庭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备。申请证件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居委会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证件和材料齐备后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三、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逐一调查核实后,出具复审意见,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七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将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资料的复审意见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

  四、收入认定。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并出具家庭收入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资料送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

  五、住房核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产权产籍监理所七日内完成申报家庭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七日内完成核实工作。

  六、审查审批。市住房保障科对每个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查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七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局领导审批。

  七、住房保障科按照局领导审批结果,对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予以登记备案,按规定时间向受保障家庭发放《泊头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

  八、确定为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凭《泊头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泊头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履行承诺,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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