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

更新时间:2022-09-27 18:57:30作者:智慧百科

沧州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领金条件和缴费年限进行核实。失业人员收到短信提示后,可以通过“河北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点击查看 )自助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 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 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 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四) 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 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停领失业保险金待遇条件: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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