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1.年满 18 周岁,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12 个月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2.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
提供以下材料办理个人账户
设立手续:
(一)《烟台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 12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应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人缴纳,至少连续12 个月缴至申请日的当月或上月);
(四)身份证原件;
(五)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 10%,最高为2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 7 月可调整一次;
(三)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每年 7 月 1 日至翌年 6 月 30 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每年的7 月 1 日至 7 月 15 日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中心将于每年 7 月自动将职工的月缴存基数调整为当年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于每月 15 日前将足额住房公积金存入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由中心委托银行代收代扣;
(六)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因代扣账户金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当月无法扣款的,当月公积金即自动断缴。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代扣成功恢复正常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
(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及相关税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住房公积金自缴存至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如在新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由单位协管员持劳动合同或人事调令、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为其办理封存及转移合并手续,转移至新的缴存单位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