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则一览

更新时间:2022-03-24 03:40:01作者:未知

苏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则一览

  苏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则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记载。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暂不予记载个人账户,待按规定补缴到账后按补缴年月予以记载。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从缴费到账之月起按照“月积数法”按年结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结息年度(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为一结息期)。

  3.参保人员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转移手续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即时计息结转;按月领取养老金后每年按规定对个人账户余额部分进行计息结转。办理跨省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关系转出当年不计息结转;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从关系转入当年起计息。

  4.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发生待遇支付的,其中按月领取的待遇当年个人账户按“零利率”计息,待利率公布后予以补记利息、重新计算待遇并补发差额;一次性待遇当年个人账户按上年利率计息,利率公布后不再重新计算。

本文标签: 个人账户  利率  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  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