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公租房申请须知一览

更新时间:2022-03-24 04:05:05作者:佚名

静安公租房申请须知一览

  一、申请条件

  申请静安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注意:已婚申请人只可与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非本市户籍(个人申请)

  1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交本人签名的原件)

  2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未婚子女无身份证的,提交出生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本市核发的身份证免交复印件)

  3 、申请家庭其余人员户籍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本市常住户口可电子证照调阅免于提交原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4、 主申请人结婚的,提供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5 、共同申请人不是本市户籍地住房的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需提交该户籍地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地住房是本市公有住房的,需提交管理该公有住房的物业公司出具的《住房面积情况核查单》(交原件)

  共同申请人拥有本市宅基地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6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保缴费证明(交原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7、 单身申请人(单身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在职证明原件)

  本市户籍(个人申请)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交本人签名的原件)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未婚子女无身份证的,提交出生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本市核发的身份证免交复印件)

  3、全体申请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本市常住户口可电子证照调阅免于提交原件)

  4、主申请人结婚的,提供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不是户籍地住房的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需提交该户籍地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地住房是本市公有住房的,需提交管理该公有住房的物业公司出具的《住房面积情况核查单》(交原件)。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宅基地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6、单身申请人(单身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在职证明原件)

  7、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机关提供法人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单位经办人代办证明(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单位申请)

  1、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单位盖章)

  2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未婚子女无身份证的,提交出生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本市核发的身份证免交复印件)

  3、 申请家庭其余人员户籍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本市常住户口可电子证照调阅免于提交原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4 、主申请人结婚的,提供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5 、共同申请人不是本市户籍地住房的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需提交该户籍地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地住房是本市公有住房的,需提交管理该公有住房的物业公司出具的《住房面积情况核查单》(交原件)

  共同申请人拥有本市宅基地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6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保缴费证明(交原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7 、单身申请人(单身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在职证明原件)

  8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机关提供法人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 、单位经办人代办证明(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市户籍(单位申请)

  1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单位盖章)

  2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未婚子女无身份证的,提交出生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本市核发的身份证免交复印件)

  3 、全体申请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本市常住户口可电子证照调阅免于提交原件)

  4、 主申请人结婚的,提供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5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不是户籍地住房的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需提交该户籍地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地住房是本市公有住房的,需提交管理该公有住房的物业公司出具的《住房面积情况核查单》(交原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宅基地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6 、单身申请人(单身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在职证明原件)

  7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机关提供法人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 单位经办人代办证明(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受理点

  安远路受理点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427号(近常德路)。

  联系电话:021-62665300。

  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2:00-16:30(工作日) 上午9:00-11:30 (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谈家桥路受理点

  受理地址: 静安区谈家桥路156号1楼。

  咨询电话:021-52049817 021-5204981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中午12:30-13:30 下午13:30-16:30,周六上午9:00-11:30。

  :信息来自上海静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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