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37条措施

更新时间:2022-03-21 10:40:00作者:未知

重庆市公安局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37条措施

  重庆市公安局服务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37条措施

  一、交通保畅

  1.实行主城区货车网上自主申报备案通行管理,主城外区县全面取消货运车辆通行限制,确保全市货物运输“零阻碍”。

  2.开辟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车》《农产品及农业物资通行证》等证件的物资运输车辆实行优先通行。

  3.为有集中办理车驾管业务需求的企业和单位提供流动车管所上门服务和预约服务,企业和单位可拨打968888提出业务办理需求,预约办理。

  4.增设车驾管业务“快速办理”窗口,为急需办理车驾管业务的企业和单位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为复工复产车辆及驾驶人提供便捷服务。

  5.优化机动车检测站、车驾管社会服务站远程审验、远程审核流程,压缩审验、审核时间。

  6.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网上预约,根据考场考试需求投放考试计划,保障考场业务正常开展。

  7.为复工复产企业推出延长占道施工时间、扩大施工作业面、优化交通组织等措施,对涉及民生保障的道路挖掘工程抢险施工,实行先期报备,事后补办手续,保障施工建设顺利推进。

  8.配合人力社保、公路运输等部门做好务工人员专车包车“点对点”集体返程和运输工作,维护交通运输秩序。

  9.强化复工复产企业周边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企业人员、物资进出安全畅通。

  二、户政管理

  10.对复工复产企业员工急需办理身份证、居住证、暂住登记等业务的,可由企业统一申报,属地公安机关集中上门办理。

  11.凡居住证和户口迁移证件在疫情期间到期的复工复产企业员工,证件有效期自动顺延,可至疫情解除后30天内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疫情期间至补办手续之间的居住时限连续计算。

  三、出入境管理

  12.对确有办理出入境业务需要的复工复产企业,针对性提供预约、延时、上门等定制服务。

  13.对需紧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复工复产企业员工,开通24小时急事急办“绿色通道”,随时提供加急服务。

  14.为符合口岸签证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聘雇外国人提供即时办理口岸签证便利,开辟快速入境来渝通道。

  15.为复工复产企业在渝外国人提供签证延期、停居留证件办理等相关便利服务,对因疫情防控未及时办理停居留证件致逾期停居留的,依法依规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16.畅通24小时咨询热线,及时发布疫情期间出入境政策,向复工复产企业聘雇外国人推送多语种疫情预防提示,开发上线“出入境信息查询一键通”小程序方便查询出入境调控措施。

  17.指导复工复产企业用好用足《助推重庆内陆开放高地建设14项出入境政策措施》《12项移民出入境便利政策》等现行移民出入境便利措施,充分享受出入境优惠政策红利。

  四、“互联网+”服务

  18.实行“无纸化”“零接触”服务,复工复产企业通过“渝快办”、“交管12123”APP、“平安重庆”公众号等信息平台,网上申办户籍、出入境、交管等相关业务。

  19.出租房主、用工企业、单位职工可网上申报出租房屋、暂住登记,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属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上门办理服务。

  20.对复工复产企业提出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申请,依托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特事特办。

  五、周边秩序维护

  21.对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公安机关加强定点巡逻防范,及时处置企业报警求助。

  22.滚动排查复工复产企业周边突出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维护良好生产生活秩序。

  六、内部安全防范

  23.指导复工复产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及时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24.建立民警“一对一”对口联系复工复产企业精准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人员信息比对核查等服务工作。

  七、矛盾排查化解

  25.建立“一企业、一专班”模式,主动上门服务复工复产企业和返岗员工,帮助解决具体困难问题。

  26.加大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指导力度,引导和支持企业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7.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收集掌握涉环境舆情,及时调查处理针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涉环境举报投诉,提升矛盾纠纷排查能力,将日常联合巡查与举报投诉有机结合,快速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严防次生危害。

  28.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帮扶,及时掌握医疗废物运输、处置等情况,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9.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环境违法隐患排查整改,督促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顺利生产。

  八、打击违法犯罪

  30.对涉企涉疫案件,一律实行专案侦办、挂牌督办、快侦快办。

  31.依法严厉打击涉疫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生产生活物资、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的犯罪,维护复工复产企业合法经营秩序。

  32.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实施的售卖防护用品诈骗、预防传染病诈骗、新冠肺炎治愈人员发放补贴诈骗、“套路贷”等新型犯罪,以及针对复工复产企业实施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盗窃等犯罪,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财产权益。

  33.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毁坏机器设备、哄抢物资、聚众冲击扰乱办公生产场地等违法犯罪,维护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秩序。

  34.依法严厉打击以索要货款、欠薪讨薪等为名针对复工复产企业员工的人身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维护企业员工人身权益。

  九、慎用强制措施

  35.对复工复产企业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人员不具有逃避阻碍侦查等社会危险性法定情形的,涉案财物不具有毁损、隐匿等法定情形的,涉案资金、金融资产能够有效监管的,一律不拘留、不查扣、不冻结。

  36.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不影响侦查活动的前提下,允许复工复产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十、安全防范宣传

  37.线上线下加大对复工复产企业和员工的涉疫情防护、安全防范宣传力度,指导帮助企业和员工增强自防意识、提升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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