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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10-30 17:59:13作者:智慧百科
为探索农村村民住有所居的多种保障形式,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稳慎推进村居社区公寓建设,2022年10月24日,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一则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村居社区公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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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村居社区公寓?
村居社区公寓是指在政府统筹和规划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建设,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经镇(街道)批准安排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居住的公寓式住宅。
二、“一户一宅”是什么意思?
《办法》明确以尊重村民意愿为前提,以满足村民的合理居住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统筹、村级主导、规划先行、建新退旧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禁以村居社区公寓建设为名违法违规分地分房。
本办法所称的“户”,是指夫妻与其未达到18周岁的子女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子女达到18周岁后可视为独立“户”。
三、规划与建设要求:
从规划与建设要求来看,村居社区公寓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范要求进行高起点设计,可建设成多幢或单幢公寓小区,但不得设计为独栋别墅、联排别墅等低密度住宅建筑形式。可按照农村村民的实际需求设计多种户型,以满足各类不同家庭的住房需求,但户型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
村居社区公寓建设主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建设资金以农村村民个人集资为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筹措;鼓励银行开展按揭业务。村居社区公寓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部分,可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引入产业投资或者以合作开发等方式解决资金启动问题,需同时完善合作企业的引入和退出机制,严禁以合作开发等方式非法买卖房屋。
四、村居社区公寓的申购对象:
村居社区公寓的建设规模应以村民的合理居住需求为基础。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村居社区公寓的申购对象:
(一)已纳入本村(社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农村村民;
(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自愿退出原农村宅基地,退出后“户”内没有其它宅基地的农村村民;
(三)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
(四)因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
(五)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镇(街道)村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
(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
(七)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同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统一安置的被拆迁户;
(八)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纳入的其他人员。
五、村居社区公寓的申报与认定:
村居社区公寓建设需先行申请项目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建设。村居社区公寓通过验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式发布房源分配通知,组织房源分配。可通过抽签(或随机摇号)等方式进行房源分配,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村(居)民委员会须派代表现场监督。
同时,鼓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统筹收购购剩余房源,作为辖区内征地回迁安置用房。严禁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向社会售卖或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处理方式处置剩余房源。村居社区公寓房产的流转管理与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相同。
六、监管要求:
监管要求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专用账户,对村居社区公寓建设的筹集资金(含村民缴交的申购款)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建设成本,不能用于向农户(股东)分红。专款收支情况由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监管并定期公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公开、透明。
此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社区)应严格审查村居社区公寓申购人员的资格条件,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宅基地“一户一宅”相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违法违规销售(含“以租代售”)村居社区公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