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伤认定情形

更新时间:2022-03-21 12:08:03作者:佚名

南昌市工伤认定情形

  工伤认定的范围: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能认定的范围: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地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南昌市人社局联系方式一览

本文标签: 职业病  工伤  工作  事故  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