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居民医保门诊特慢病费用报销指南

更新时间:2022-03-29 02:30:07作者:佚名

西宁居民医保门诊特慢病费用报销指南

  西宁居民医保门诊特慢病费用报销指南

  已取得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资格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网络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负担个人自费和自付部分的费用。

  1、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一类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规定报销,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二类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标准

  1)起付标准:参保城乡居民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元。

  2)报销比例:参保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

  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丙型肝炎、精神与行为障碍、结核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其他病种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4)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二类病种的,在支付限额高的病种待遇基础上,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再增加1000元。

本文标签: 限额  医疗机构  门诊  城乡居民  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