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更新时间:2022-03-29 03:00:08作者:佚名

天津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纾解企业困难,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自2020年2月起,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免征

  对本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减征

  对本市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此外,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为5个月。

  缓缴

  对本市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免征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6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减征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4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另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减征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划型

  市人社局等七部门按照划型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划型结果执行。企业划型结果报送市政府确认后,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www.hrss.tj.gov.cn)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调整划型结果。划型结果仅作为此次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依据。

  特别提示

  一是减免社保费的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二是企业(含工程建设项目)已经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应减免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清退。

  退费办理

  对符合减免条件并已缴纳2020年2月社保费的参保企业,以及2月份新开工并已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小规模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施工企业,以2月份当月单位缴费部分为基础计算退费金额,由市社保中心统一进行退费操作。

  申报缴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免征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减征企业的未减半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应登录天津市人社局门户网站(www.hrss.tj.gov.cn), 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会保险单位网上经办”,进入“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采取“不见面”方式按月正常申报缴费,避免人群聚集。

  申办缓缴

  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提供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材料,向所在区社保分中心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各区社保分中心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前补齐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点击下载申请表)

  申领待遇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和待遇享受。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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