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政策

更新时间:2022-03-29 11:00:17作者:未知

天津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政策

  为满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需求,从2017年4月1日起,特困人员可获照料护理服务, 享受政府补贴。

  一、补贴对象

  享受天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且经评估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二、补贴标准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依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三、资金来源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比例承担。

  四、收费标准

  申领、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五、发放与使用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由区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补贴开支。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可随供养金按月发放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具体发放使用方式由各区民政局确定。

  六、认定与监管

  各区民政局:1、准确认定补贴对象。(具有天津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2、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对直接拨付给供养机构的照料护理补贴资金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用于购买照料护理服务的资金,各区民政局要加强监管,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供养机构或服务单位(人员)签订照料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事项,定期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足额使用、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各区财政局:确保资金保障到位。各区财政局要按照本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数量,将区级财政所负担的照料护理补贴资金列入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及时向区民政局拨付所需资金,确保照料护理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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