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30 01:00:08作者:佚名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对本市农业户口承租人和来沪人员承租人,不办理户口迁移,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居住登记。本市非农户口承租人在本市有他处住房的,可将户口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在居住地进行居住登记,或凭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户口迁入意见书及其他材料,申请将户口迁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择址设置的“公共户”。本市非农户口承租人在本市无他处住房的,经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同意, 可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户口迁入“公共户”。
承租人户口迁入“公共户”后,因保障性租赁住房变动或调整至他处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的,承租人即应提出将本人户口迁出,迁入新址所在地“公共户”。否则,公安机关可直接将其户口迁入新址所在地“公共户”。
承租人户口迁入“公共户”后,因购置产权房或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提出户口迁移申请,将户口迁入新址所在家庭户;对承租人不提出户口迁移申请的,公安机关可直接将其户口迁入新址所在家庭户。
承租人“公共户”内家庭成员因各种原因需迁移户口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来沪人员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获得本市户籍的,其户口迁移参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