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加班费基数怎么确定?以合同上月薪制为准还是实际到手为准?

更新时间:2022-03-21 13:00:01作者:未知

南京加班费基数怎么确定?以合同上月薪制为准还是实际到手为准?

  1、根据(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2、根据(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本文标签: 劳动者  工资  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