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更新时间:2022-03-21 14:36:01作者:佚名

青岛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在青岛,这些情况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时,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参保女职工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2.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医保统筹待遇期间,其未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不符合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男职工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参保男职工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

  男职工配偶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按现行标准享受住院分娩报销待遇。其配偶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金额低于男职工应享受生育补助金标准的,按规定予以补足差额。

  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仍按照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3.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时,在我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或流、引产时已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可补支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生育津贴暂停发放。补缴后,生育津贴予以补发。

  4.其他

  异地转移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在我市用人单位正常缴费次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毕业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正常缴费次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退职)人员、1-4级工伤职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按规定享受在职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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