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动车颜色不予变更登记情况一览

更新时间:2022-03-30 23:17:58作者:未知

上海机动车颜色不予变更登记情况一览

  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第九条一、七、八、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办理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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