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更新时间:2022-03-30 23:19:19作者:未知

长沙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根据提取类型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一)购买自住房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明;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购买期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二手房《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原件提供银行盖章的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有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

  5、购买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自住房的,提供购房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6、在湖南省外购房,购房地为配偶工作地的提供提取申请前连续3个月的个税缴纳或公积金缴存或社会保险缴交凭证,购房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住址认定,身份证与户口簿住址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予以认定。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明;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建造、翻建自住房:城镇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4、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5、建造、翻建、大修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自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6、建造、翻建、大修湖南省外自住房的,房屋所在地为配偶工作地的提供提取申请前连续3个月的个税缴纳或公积金缴存或社会保险缴交凭证,房屋所在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住址认定,身份证与户口簿住址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予以认定。

  (三)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明;

  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节。

  3、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偿还本中心组合贷款:提供近12个月的商业银行贷款还款明细,有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的应包含此笔还款明细,首次提取提供自还贷之日起所有还款明细(不超过近24个月还款明细),还款明细需加盖商业银行业务章。

  5、偿还本市商业银行贷款和异地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异地商业银行贷款、异地组合贷款):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公积金组合贷款包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两部分),有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的应包含此笔还款明细,首次提取提供自还贷之日起所有还款明细(不超过近24个月还款明细),还款明细均需加盖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业务章。偿还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按照本款规定办理。

  6、偿还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自住房贷款本息首次申请提取的,提供购房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7、偿还湖南省外自住房贷款首次申请提取的,房屋所在地为配偶工作地的提供提取申请前连续3个月的个税缴纳或公积金缴存或社会保险缴交凭证,房屋所在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住址认定,身份证与户口簿住址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予以认定。

  (四)无房户支付房租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明;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五)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备案和竣工验收表》复印件1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装告知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

  4、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费用分摊的书面协议原件及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发票、收据等凭证原件。

  (六)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七)退休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女性职工50岁以上,干部55岁以上,男性职工、干部60岁以上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未达到以上退休年龄的还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明;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和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九)出境定居

  本人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提取至死亡职工银行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2、提取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的,死亡职工个人账户余额10000元以下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超过10000元的提供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提取至一个继承人银行卡的,需提供多个继承人签字确认的书面凭证,提取至每个继承人银行卡的,需提供每个继承人本人银行卡。

  (十一)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1、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重大疾病:提供患者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住院结算单和亲属关系证明;

  3、重大灾害: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注: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本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任一有效一类借记卡,并承诺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签订《长沙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及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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