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2-03-21 15:00:05作者:未知

青岛市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医疗费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事故发生之日到申请之日期间,工伤职工医治产生的医疗费用。

  5-6 级工伤职的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增长机制: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到达退休年龄无就业补助金)

  5-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月数:五级36,六级30,七级20,八级16,九级12,十级8个月。

  5-6级的解除合同需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方可,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的均可。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治病期间的陪护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处的“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正常出勤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工亡职工的相关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8年度为5733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资格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8年度为39251)。

  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全部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月数:五级22,六级18,七级13,八级10,九级7,十级4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注:2011年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到达退休年龄无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计算公式: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月数:一级27,二级25,三级23,四级21,五级18,六级16,七级13,八级11,九级9,十级7个月。

  注:1995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住院伙食补贴

  自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核定。

  异地交通住宿费用

  自2011年1月1日起,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青岛市以外就医的,应当按照规定乘坐火车(硬卧或者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公共汽车以及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可报销一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确因抢救需要乘坐救护车或者飞机等特殊交通工具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乘坐规定以外交通工具的,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因床位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住院确需在医院外住宿的,工伤职工本人食宿费按每人每天200元的上限标准,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最多不超过5日。

  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就医时,参保单位应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参保单位未书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康复目录范围内的康复费用同样由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应当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全额支付医疗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应费用;交通事故不能全额赔偿的,其产生医疗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医疗费用按以上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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