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公积金提取条件

更新时间:2022-03-30 23:28:46作者:佚名

四川省省级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范围+条件

  1、提取条件

  一、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或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

  二、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三、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

  四、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房屋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六、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提取频次及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

  七、同一职工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2、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 、(四)、(五)、(六)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文标签: 职工  住房公积金  住房  配偶  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