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惠保参保适合人群

更新时间:2022-03-31 00:16:44作者:佚名

重庆渝惠保参保适合人群

  一、适合人群: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农合)参保人。

  二、产品介绍

  1.产品名称及条款。 本产品名称为重庆渝惠保。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A款)条款》(注册号C00011032512020082801682)、《附加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普惠型B款)条款》(注册号C00011032522020101210502)。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2.保险期间。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3.健康保障内容。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三项。详细责任描述详见《保险条款》。

  4.健康服务内容。包括智能健康咨询、健康专栏、公益咨询问诊、疾病风险评估、慢病药品配送、用药提醒六项服务,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详见《健康服务手册》。

  5.等待期说明。本产品无等待期,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即是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免赔额说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和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金合计年免赔额为2万元,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年免赔额为2万元。

  年免赔额指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7.给付比例约定。本产品的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责任、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比例均为80%。

  8.保险金额约定。一个保险年度内,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金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的最高赔付金额之和为100万;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最高赔付金额为100万元。

  9.就诊医疗机构约定:

  (1)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和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责任的就诊医疗机构,限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

  (2)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责任的就诊医疗机构,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三级医院。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查获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经医疗保障部门确定且与之签订了有关协议的,为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各医疗机构会在显著位置悬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社会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意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转外就医或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

  10.责任免除

  (1)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被保险人未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

  ②被保险人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但未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

  ③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费用;

  ④被保险人在参保前如已患如下疾病,并因该疾病发生的住院及特病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首次投保后发生的下列疾病,在连续投保的续保合同中不受此限),但因其他疾病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住院及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冠心病;脑梗死;脑出血;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被保险人未参加投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

  ②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治疗;

  ③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④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⑤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治疗有效;

  ⑥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⑦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

  ⑧被保险人在参保前如已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并因此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特定药品费用,本产品不予赔付(首次投保后发生的恶性肿瘤,在连续投保的续保合同中不受此限),但参保后初次罹患的恶性肿瘤产生的特定药品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1.健康服务。本产品健康服务是为“重庆渝惠保”参保客户提供的专属健康服务。保单生效后,参保客户可以在“重庆渝惠保”微信公众号申请使用,包括智能健康咨询、健康专栏、公益咨询问诊、疾病风险评估、慢病药品配送、用药提醒,共计6项健康服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具体内容详见《健康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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