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伤保险类政策

更新时间:2022-03-31 00:27:51作者:未知

疫情期间工伤保险类政策

  工伤保险类

  1、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工伤?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工伤。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包括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的其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统一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通过工伤认定网办系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材料。暂不具备网办条件的新城区可通过指定邮箱接受扫描上传的认定申请资料。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简化为工伤认定申请书、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

  2、其它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正常受理吗?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非疫情防控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通过工伤认定网办系统代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中注明个人申请并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签字。如职工或近亲属仍要求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可通过指定邮箱接受扫描上传的认定申请资料,指导申报并予以受理,或建议其延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暂不收取纸质申请材料。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时间予以延长,延长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时限。因疫情特殊及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按规定中止公告、审核、送达等程序环节,认定时限相应延长,中止时间不计入法定认定时限。

  3、用人单位如何通过网办系统申请工伤认定?

  答:工伤认定申请端点登录操作指引: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主界面武汉市特色服务--(法人)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密码--工伤认定申请模块。

  4、疫情防控期间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答: 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疫情防控期间,除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的工伤等级鉴定工作暂停受理,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办结时限相应顺延。对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统一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简化为鉴定申请书、医疗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其鉴定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鉴定申请、受理、审核、送达等流程环节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网办系统完成,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尽快优先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网办系统或局内部门单位间传递核查。

  5、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人员如何就医?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参保人员认定为工伤后,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发给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邮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开通工伤就医资格。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疫情原因,不能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现金垫付后按规定予以报销。因疫情原因,对旧伤复发工伤人员不能在原定点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变更调整到其他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变更调整不及时等原因,其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在现金垫付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6、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及工伤待遇申报材料简化为工伤待遇表和有关医疗费用凭证。其他工伤人员的申报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对伤残鉴定结果无疑义的,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发给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邮箱,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用人单位可将申报资料扫描后,发给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邮箱,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7、部分工伤协议医院被确定为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无法接诊普通病人,工伤职工需要就医怎么办?

  答:春节休假前,相关部门已集中处理此类人员后续治疗的转院问题,如武汉市第九医院定点治疗的工伤人员转至华润武钢总医院;武汉市第五医院转至汉阳医院;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转至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武昌医院转至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七医院转至武汉市第三医院。已转移就医信息的工伤人员无需到社保处办理手续,直接到转院后的定点医院就诊即可。工伤人员因疫情原因不能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治疗工伤的费用可现金垫付后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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