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规

更新时间:2022-03-31 01:18:49作者:未知

重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规

  一、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最高限额40万元,个人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且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2倍(80万)。

  (二)贷款成数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60%。

  (三)其他额度规定

  1.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者值的8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60%;一手房置换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2.缴存职工家庭月负债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二、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目前,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为2.75%,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25%;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四、参贷规定

  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以下简称“参贷”),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五、其他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仅受理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申请,不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 “三无”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购买住房套数认定实行“认房认贷”的标准:

  住房信息以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住房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查询结果为准。

  (二)“三无人员”的认定:

  指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

  1.“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

  2.“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3.“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12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