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失信预警行为、证据、惩罚措施

更新时间:2022-03-31 01:30:25作者:未知

重庆公租房失信预警行为、证据、惩罚措施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X渝府发2010)61号)有关规定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结合实际,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失信行为清单,对发生承租失信行为的公租房承租人(包括共同申请人),进行分级惩戒。

  一、失信预警

  (一)失信行为

  1、一年内累计6次及以上(当月30日)未按时缴纳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2、累计拖欠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个月的;

  3、一年内累计6次及以上(当月30日)未按时缴纳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的;

  4、连续3个月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未使用水电等情形,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5、拒不配合住用监管核查的(拒绝开门、不出示承租身份信息等,拒绝到房管中心约谈核查、或承诺前来约谈但爽约2次以上);

  6、在公共区域、住房违规从事商业宣传,违规搭建或私拉乱接的;

  7、占用通道、门厅等公共区域,群众反映突出,影响特别恶劣的;

  8、乱停乱放、超速行驶车辆(含非机动车),群众反映突出,影响特别恶劣的;

  9、高空抛物、乱倒垃圾杂物,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群众反映突出,影响特别恶劣的;

  10、违规饲养家禽、宠物,群众反映突出,影响特别恶劣的;

  11、在公共租赁住房室内、阳台等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12、不在建筑预留或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支架的;

  13、损坏公共区域设施设备,不听劝阻,影响恶劣的;

  14、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物业规约,需要失信预警的。

  (二)事实证据

  1、第1、2、3条失信行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物业企业收费信息系统实时记录;

  2、第4条失信行为:水电部门抄表记录、巡查走访记录;

  3、第5条至14条失信行为:房管、物业和社区等出具的有关监控视频记录或书面通知。

  (三)惩戒措施

  1、小区房管中心商物业、社区管理服务单位予以失信预警,建立失信预警人员台账:

  2、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将失信预警通知送达失信承租人,并在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

  3、失信记录期自通知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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