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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31 01:54:08作者:佚名
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理念,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营造高品质的创新创造创业环境,完善具有荔湾特色的人才生态链,根据《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荔湾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荔字〔2020〕28号)、《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7号)、《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荔湾区人才公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荔住建〔2020〕452号),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荔湾区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及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统筹分配,向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供应的租赁性住房。
本办法中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评定的高层次人才;本办法中的中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能等级及以上的人才。
第三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统筹指导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规划计划、房源分配以及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区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作为区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负责人才公寓的资金预算、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工作。
区负责发展改革、科技、工业、财政、国资、规划、商务等工作的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共同加强协调与配合,积极主动开展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二章 筹集与建设
第四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也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筹集方式
(一)盘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在政府存量公房中,摸查并筛选出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由区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通过维修改造和品质化提升转作人才公寓使用,完成租金定价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
(二)从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划转。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在满足房屋征收需要的前提下,剩余房源经市或区政府批准后划转作为人才公寓使用,区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视情况进行品质化提升,完成租金定价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
(三)整体租赁市属国企专业化租赁公司房源。由区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向市属国企专业化租赁公司整体租赁一批位于我区辖内或周边的优质房源,结合我区实际需求,参照存量公房的做法,用作人才公寓使用。
(四)建立区人才公寓市场房源库。由区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制定区人才公寓市场房源库建库实施方案,与具备一定资质、拥有优质闲置房源的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区人才公寓市场房源库,筛选符合条件的房源认定为人才公寓。
第六条建设方式
(一)配套建设方式建设人才公寓。积极配合落实《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中关于年度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的要求配建人才公寓,我区具体配建比例结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应情况及全市统筹安排确定。
(二)政府集中新建的人才公寓。政府考虑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市轨道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建设人才公寓。
(三)利用社会存量用地建设。
1.在穗高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有存量土地,自筹资金在市人才公寓政策总体框架下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公寓的套型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准入条件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后自行制定。
2.鼓励用人单位与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所有权人协商,通过租赁现有房源、合作开发建设人才公寓等方式建设筹集人才公寓,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3.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行开发、运营,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人才公寓。
(四)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人才公寓应设置多种户型,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
(五)人才公寓应满足入住条件和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第七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公寓的筹集建设管理和租金补贴。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八条区政府、区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筹集建设的人才公寓原则上优先向当年度荔湾区重点建设项目(社会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荔湾区重点企业及荔湾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人才倾斜供应,当供应量大于申请量时,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分配。
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原则上向本单位的人才供应;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市、区认定的人才供应。具体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并实施,分配结果报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以个人(家庭)方式或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自住人才公寓,中高层次人才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自住人才公寓。
第十条申请人才公寓的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无自有产权住房(市级高层次人才除外)。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申请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赁一套自住人才公寓,给予不超过150平方米、最长5年最高100%租金补贴。
(二)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海外尖端人才等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经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中高层次人才申请规定
符合条件的中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赁一套自住人才公寓,给予不超过90平方米、最长2年不超过50%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原则上仅能申请租赁一套人才公寓;同一单位符合条件的2位人才可申请合租一套人才公寓,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每名申请人的补贴面积不超过应享受面积的80%;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一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每名申请人应享受面积累加值的80%。
第十四条已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公共租赁住房或人才住房的,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公共租赁住房或人才住房;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的分配程序
人才公寓原则上采取集中公开的方式分配,具体流程如下:
(一)制定分配方案。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等单位结合城市建设、产业发展需求和房源情况,制定并发布分配方案。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预审。高层次人才以个人(家庭)方式申请租赁自住人才公寓的,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填写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申请表》进行资格预审。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收集汇总申请人填写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申请表》,并进行资格预审。
(三)主管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其中,高层次人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当年度荔湾区重点建设项目(社会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由区负责发展改革工作部门核定;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由区负责科学技术工作部门核定;荔湾区重点企业、荔湾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由区负责商务工作部门核定。
(四)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并选择意向房源。如为高层次人才的,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时提交申请。
(五)资格审核。收到申请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确定准入资格;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审查结果需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六)统筹配租。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或单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区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及申请人或单位意愿,进行统筹配租。分配结果通过荔湾区政府门户网站和“荔湾人才”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示。
(七)签约入住。配租结果无异议的,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实施机构与申请人或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八)缴交租金。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按合同约定缴交租金等有关费用。以单位作为申请主体申请租赁的由申请单位统一缴交。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可根据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经区委或区政府同意后,采取定向配租的方式进行分配。申请、资格审核以及配租等流程可参照集中公开分配方式中相应流程开展。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的租金补贴
租住人才公寓满1年的承租人,凭1年的交款明细(或发票)、租赁合同、人才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前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窗口申请相应比例的租金补贴返还,经审核通过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进行发放。
租住人才公寓不满1年的承租人,不享受租金补贴的优惠政策。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补贴和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已享受人才住房实物奖励以及购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货币形式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人才公寓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分配时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出具的评估价格证明,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确定,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九条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应对人才公寓做好日常巡查、台账记录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相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实施。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如实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窗口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符合资格的,准予继续承租;不符合资格的,应在收到审核结果后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一)承租人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二)承租人的人才等级、婚育状况、家庭人员结构以及住房等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人才公寓:
(一)承租人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或不在申请单位工作的;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否则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实施机构追缴不当得利并收回住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缴其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终止其租赁合同并收回已配租的住房,不给予租金补贴的优惠政策;已给予租金补贴的优惠政策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缴其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
(一)未按时申报变更事项的;
(二)不符合人才公寓承租资格条件,且拒不腾退的;
(三)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未按约定缴纳租金等应缴纳费用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
(六)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七)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或出现终止合同情形的,承租人应当主动腾退住房。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经批准后可以续租。申请主体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窗口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申请主体应当在合同期满后2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承租人才公寓的个人和单位,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实施机构追缴不当得利并收回住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缴其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第二十八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已获得配租的个人或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弃租。弃租或承租未满3个月退租的个人或单位,自弃租或退租之日起12个月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申请。
第三十条区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应在荔湾区人才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荔湾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信息库,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租赁比例、后期管理等情况,实现本行政区域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公寓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全网办”功能。
第三十一条用于单位整体租赁的人才公寓应按照“供需匹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分配方案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区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应对区人才公寓市场房源库建立入库企业量化考核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不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和房源予以清理出库,入库企业也可结合自身发展需求申请房源或企业退出,退出的房源12个月内不再认定,退出的企业3年内不再接受申请入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同时符合市、区人才公寓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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