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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31 01:55:39作者:未知
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5号)。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
1.本细则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A、B、C类)。
2.本细则所称的“高精尖优才”,是指在符合条件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中,经申报推荐、审核选拔、公示审定等环节,获得相关奖励的高层次人才。
3.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为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1)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办企业。其中:自主创办企业的,需为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30%以上的股东。
(2)已在申报单位工作不少于12个月,申报时仍在沈阳工作。
4.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依法在本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产业规模,市场前景良好。
5.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需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且申请人的创新成果已与我市企业实现有效对接,为我市产业升级做出重要贡献。
(三)选拔程序
“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年度集中开展,申报主体为人才所在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工作部署、预算安排,制定年度选拔奖励计划,发布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组织开展年度选拔奖励工作。
2.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3.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把关,确定本地区推荐人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汇总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各地区推荐人选,确定候选人员名单,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候选人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所做贡献等情况做出评价,结合年度选拔奖励计划,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5.审定公示
建议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年度“高精尖优才”予以公布。
(四)奖励标准和方式
1.对高精尖优才,按人才层次给予政策支持:
(1)给予A类人才最高500万元奖励,“一人一议”解决首套购房问题。
(2)给予B类人才最高250万元奖励和15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
(3)给予C类人才最高50万元奖励和10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
2.“高精尖优才”奖励周期为3年。奖励周期内,按照可享受最高奖励额度的20%、40%、40%,分年度发放奖励资金,最高可发放至100%。
3.奖励周期内,“高精尖优才”每年通过所在单位,将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发展所做贡献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后续资金发放的依据。
4.“高精尖优才”奖励资金,分年度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高精尖优才”对奖金拥有自主支配权,所在单位要按照人才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
5.首套购房补贴根据人才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首套自有房产情况,一次性发放至人才所在单位。
6.每名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参与最多3次同一层次“高精尖优才”选拔。
7.“高精尖优才”在3年奖励周期内离开申报时所在单位的,终止当年奖励。
(五)其他
1.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8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20号)同时废止。符合原政策支持条件的人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已获得我市同类政策支持的人才,按照“从新、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联系方式
市人才服务窗口:83963212
市人社局联系人:赵峰 2253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