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特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更新时间:2022-03-31 02:15:35作者:佚名

福建省特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省级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闽就业创业(含有意来闽的待引进人才)。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于福建省内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的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3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山区地市)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2)受聘于福建省内企业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7万元,山区地市和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3)在福建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4)自由从业的人才,须为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协会会员,且符合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设定的其他条件(有关条件须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4.在年龄要求方面,对现有人才不作限定。对引进人才,特级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A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B、C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力特别突出或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人才,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年龄上限可相应提高5周岁。对台湾居民不作年龄限定。

  5.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较强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特级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3.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5.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6.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个人)获得者;

  7.国家实验室主任;

  8.近10年内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

  9.近10年内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项目;

  10.近10年内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特级人才项目;

  11.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等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

  12.欧洲科学院院士;

  13.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TWAS院士);

  14.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并经省科协、省人社厅专门征询权威机构确认;

  15.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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