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转业退役军人落户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2-03-31 02:22:20作者:未知

兰州转业退役军人落户办理指南

  兰州转业退役军人落户办理指南

  适用范围

  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所需材料

  1.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调整安置的士官、士兵落户

  (1)《甘肃省接受转业士官通知书》或《甘肃省退役士兵分配通知书》

  (2)落户介绍信

  (3)退伍证

  (4)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阅档案后加盖有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5)原籍注销户口证明

  (6)接收单位介绍信

  2.士官、士兵在服役期间其配偶已落户我市,现本人落户

  (1)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审批表》或《甘肃省退役士兵城镇安置审批表》或《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表》

  (2)落户介绍信

  (3)退伍证

  (4)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阅档案后加盖有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5)原籍注销户口证明

  (6)结婚证、配偶的《户口簿》

  (7)接收单位介绍信。

  3.土官、土兵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已落户我市,现本人落户

  (1)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审批表》或《甘肃省退役士兵城镇安置审批表》

  (2)落户介绍信

  (3)退伍证

  (4)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阅档案后加盖有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5)原籍注销户证明

  (6)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承诺、父母的《户口簿》

  (7)接收单位介绍信

  4.在兰部队现役军人家属随军落户

  (1)接收单位介绍信

  (2)随军户口审批表

  (3)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

  (4)军官证

  (5)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明

  (6)住房手续

  5.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落户

  (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落户证明"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随迁人员情况登记表"

  (2)自主择业转业证

  (3)原籍注销户口证明

  (4)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阅档案后加盖有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5)与落户地关系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相互间关系证明资料等),或本人的住房手续

  注:可到入伍地、原籍、配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本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所在地落户。申请人落户地为农村或落户地关系人为农业人口的,须落派出所社区集体户。

  6.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家属是随迁人员的落户

  (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落户证明"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随迁人员情况登记表"

  (2)自主择业转业证

  (3)原籍注销户口证明

  (4)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阅档案后加盖有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5)结婚证

  (6)家属的《户口迁移证》或身份证明

  (7)住房手续

  7.军队干部转业及家属随转落户

  (1)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2)转业证

  (3)原籍注销户口证明

  (4)接受单位介绍信

  (5)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阅档案后加盖有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注:有家属随迁的,需提供家属的《户口迁移证》或身份证明、结婚证。

  8.军队干部复员落户

  (1)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开具的《甘肃省接受军队复员干部落户通知书》

  (2)转业证

  (3)原籍注销户口证明

  (4)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阅档案后加盖有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5)与落户地关系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或相互间关系证明资料等),或本人的住房手续

  注:可到入伍地、原籍、配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本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所在地落户。申请人落户地为农村或落户地关系人为农业人口的,须落派出所社区集体户。

  9.军休职工(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落户

  (1)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通知书》

  (2)原籍注销户口证明或本人的身份证明

  (3)落户地关系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相互间关系证明资料等),或住房手续。

  其他情形

  1.原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义务兵退役落户

  (1)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2)本人原户口簿(已注销)或注销户口证明

  (3)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阅档案后加盖有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4)退伍证

  2.本市原农村籍义务兵、士官,复员、退役后,自愿落户原籍城镇的(含建制镇)

  (1)省(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2)退伍证

  (3)注销户口证明

  (4)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表(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阅档案后加盖有安置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递交材料,除须由分县局审批的情形外,其余类型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备注

  (1)本市原农村籍士官服役满12年以上(含12年)退伍的。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或当地城镇派出所落户(落派出所社区集体户)。

  (2)本市农村籍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本人申请户口落回原籍农村,原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证明证实其确属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同意其落户的,经公安分县局审批后,允许户口落回原籍农村。

本文标签: 原籍  军人  介绍信  户口  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