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31 02:27:44作者:佚名
兰州新区促进人才聚集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兰州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重大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加快人才汇集新区。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兰州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兰州新区党工委办公室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城镇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兰州新区,首次在兰州新区就业创业,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人才:
(一)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在新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新区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负责人。
(三)符合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范围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 奖励扶持措施
第三条 奖励补贴。鼓励企业引进优秀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学历层次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补贴。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双一流”高校本科学历给予每人每月700元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贴。
奖励补贴享受期限为36个月,首次核准后一次性发放12个月补贴,以后按年度发放补贴。
第四条 晋升补贴包括:
1.专业技术职称晋升。通过“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专业技术高级、中级职称的,分别按照5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通过评审方式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按照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2.职业资格晋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等级证书)一、二、三级的人员分别按照800元、5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第五条 就业见习补贴。对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优先认定为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按照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基地每人每月1000元的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将见习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1200元,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人才培养输转奖励。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合作,根据新区的产业链布局科研链、创新链,定向培养新区急需紧缺的技能型、实用型人才,每培养1名在新区就业创业(缴纳社保满6个月)并落户新区的,按照200元/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一次性资金补贴。
第七条 技能人才培育奖励。在新区创建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50万元的项目补助;对创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创新创业人才奖励包括:
(一)对创新创业个人及团队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金奖(一等奖)或国内“双一流”大学创业大赛一等奖以上的项目,在新区注册企业培育的,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其中,首次按50%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剩余部分根据项目进度给予补助。
(二)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度提高,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拥有独立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荐陇原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个人(团队)项目、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或省、市科技项目。
第九条 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初创条件的青年人才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可提供30平方米免费办公场地,或按30元/㎡·月的标准给予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在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并正常纳税,可按30元/㎡·月的标准申请场地补贴。以上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
(一)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含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认定资格,依法追缴发放的各类补贴,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 因相关奖励或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款由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