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教师职称评审细则(原文)

更新时间:2022-03-31 03:50:07作者:佚名

西安教师职称评审细则(原文)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立德树人,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岗位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先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六、各层次“三级三类”骨干体系入选教师在业绩成果同等或相当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审。

  七、身心健康。

  第二条 业务条件

  一、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论以及课程论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论以及课程论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或者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五)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幼儿教师独立承担教育教学活动任务),每学年均承担过校内公开教学活动。

  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二)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

  (六)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其中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发展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承担过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乡镇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在教学改革、发展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承担过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承担过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幼儿园: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承担过各年龄段幼儿教育教学工作;工作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幼儿道德启蒙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班主任工作经历;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园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承担过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5.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的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2篇。近五年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年均不少于40天;近五年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年均不少于2次。单位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主持完成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2篇。近五年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年均不少于2次。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四、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和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0年,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六)具备较好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并在实际教学与校本研修中取得良好应用效果;

  (七)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以上,其中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承担过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40学时以上,乡镇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承担过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3.小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4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承担过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活动,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4.幼儿园: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承担过各年龄段幼儿的教育教学工作;工作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幼儿道德启蒙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班主任工作经历;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园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承担过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5.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的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培养和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近五年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年均不少于50天;近五年执教县(区)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年均不少于4次。单位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主持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培养和指导的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近五年执教的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年均不少于2次。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五、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班主任、主持社团或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艺术精湛,业绩卓著,形成独到的风格;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发展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本教育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应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6年以上;

  (六)任高级教师期间,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市级(厅局级)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七)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1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八)具备较好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并在实际教学、教研活动中取得良好应用效果;

  (九)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以上;有5年以上班主任或主持社团工作经历;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学术报告;培养和指导至少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90%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以上(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每两年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在市级同类专业教师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培养、指导不少于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90%以上。

  2.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40学时以上(幼儿教师承担或指导过各年龄段幼儿的教育教学工作);有5年以上班主任或主持社团、辅导员工作经历;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活动或学术报告;培养和指导不少于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90%以上。

  3.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市级课题不少于2项;培养、指导不少于8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近五年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年均不少于60天;近五年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单位评议优秀率须达到90%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市级课题不少于2项;培养和指导不少于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近五年执教的市级以上示范课或学术报告年均不少于2次。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90%以上。

  第三条 破格条件

  对业务水平高,业绩贡献大的优秀教师,符合高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其它业务条件,并满足破格晋升要求的申报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限制,破格申报上一级教师职称。

  1.二级教师符合下列两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

  (1)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2)参与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并主持完成县(区)级课题不少于2项;

  (3)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4)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连续工作满20年。

  2.一级教师符合下列两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

  (2)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并主持完成市级课题不少于2项;

  (3)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4)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连续工作满25年,且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结果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3.高级教师任职满3年,且符合下列两项条件,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1)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4篇;

  (2)主持完成国家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且省级课题不少于2项;

  (3)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第四条 其它有关条件

  1.持后取的大专或本科学历参评,均须与所教专业一致或相近(确因教学工作需要,且在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由所属行业协会委托所在学校进行的考核中表明能完全胜任现岗位工作的教师除外)。县及县以下中小学教师参与职称评审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持后取大专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9年,方可申报一级教师职务。持后取大专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持后取本科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持后取本科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方可申报正高级教师职务。

  2.本文所指教科研论文均指在本专业领域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且申报人为独著者或第一作者的。专著均指申报人个人独著的15万字以上的教育教学著作,并公开出版。

  3.以管理为主的教学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4.连续20年在农村和艰苦贫困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申报晋升一级教师时,可等量提供参考教案、研究报告、教学教法经验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科研成果;连续25年在农村和艰苦贫困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申报晋升高级教师时,可等量提供参考教案、研究报告、教学教法经验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科研成果。

  5.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农村学校任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一级教师职称;评定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时,必须具有农村学校任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

  6.参评教师需提交近一学年本人教案。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等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专家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并提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人选,经本届执行评委表决产生。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

  五、县(区)、学校(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第七条 职能划分

  一、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县(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备案。

  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教师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召开评审委员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评委出席。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执行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负责当年评审工作的安排布置,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的审核、审批等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完成当年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对象评审材料的收取和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五、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批。正高级教师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陕西省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及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写出申请,提交能够反映本人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填写《评审表》以及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经学校初审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参评人员同事同行、所教学生及其家长中主动收集测评意见和相应理由,对测评意见明确为不同意其晋升职称且具备充足详实理由的须进行认真查处。

  二、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评审、审批。对不符合职称(职务)申报规定程序、有弄虚作假行为及群众意见较大的人员,取消参加职称(职务)评审资格。

  第九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各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同行专家评议、评审表决等环节。

  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包括上微型课和答辩环节)。申报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达到合格及以上人员方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程序组成本届评审委员会。

  三、业务培训。组织全体执行评委学习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四、专家评议。专业(学科)组成员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和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五、评审表决。评委在独立思考、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经确认后,由主任委员宣布评审表决结果。评审表决结果一经宣布,未通过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议。

  六、总结评价。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应对评委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一、拒绝承担教育教学、教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二条 符合《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法》(陕人社发〔2017〕46号)人员,可申报认定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非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职称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第十四条 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执行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参照本《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评审办法》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评定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符合《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教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程序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社会、业内认可原则;知识与能力并重原则。

  二 组织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凡申报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职称(职务)评审推荐权限,分学段、学科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组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一级、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专家组须由3-7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设定1名组长,负责本组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专家组组成人员按照陕西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组成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从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三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内容及办法

  第九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范围以现行各年级、各学科的教材内容为准,职业中学以本校现用教材为准。

  第十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分为上微型课和答辩两个环节。采用先备课60分钟,上微型课15分钟,答辩5分钟的方式进行。上课顺序、课题签均采取随机抽签方式进行。答辩命题本着便于直接交流,有利于考核答辩者业绩能力、学术水平的原则由专家组根据答辩者微型课上课情况进行命题。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成绩:上微型课占80%,答辩占20%。

  第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获市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或在市级骨干教师体系建设中获得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称号的教师,可免于一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任现职以来获省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或在省级骨干教师体系建设中获得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可免于高级教师及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四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等次及比例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人员比例不能超过10%,不合格人员比例不能低于10%。

  第十四条 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填写免试申请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成绩以优秀等次计入,直接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五 附 则

  第十五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制度。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在职称(职务)评审前进行,测试答辩达到合格以上人员及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优秀等次2年内成绩有效,合格等次申报当年成绩有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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