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11-03 10:37:29作者:智慧百科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拓展信息:生育条件规定
第十九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子女。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与生育保险待遇的衔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儿童预防接种等服务事项联办。
第二十一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有权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人口变动趋势和健康水平,在人口出生率、性别比、死亡或者畸形等出现异常情况时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
第二十四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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