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垃圾分类处罚金额

更新时间:2022-03-31 04:16:17作者:佚名

南京垃圾分类处罚金额

  个人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单位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混合驳运已分类生活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收集、运输单位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保持其正常运行的;

  (二)未建立台账,或者未将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分类质量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的。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将信息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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