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部公交管理办法规范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3-31 04:25:53作者:未知

湖北首部公交管理办法规范有哪些

  2014年4月1日,市运管物流局在火车站公交站举办《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传活动,向过往乘客发放宣传单,宣讲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结束了我省公共交通领域无法可依的历史。

  不得擅自拆除城市公交设施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补建或给予补偿。

  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配套服务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到站不停、中途甩客等最少罚50元

  该《办法》对乘客、司机以及公交企业都提出了要求,《办法》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依线运行,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乘客应按照规定购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有碍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食、吸烟、乞讨以及实施其他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办法》规定公交企业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或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

  《办法》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车辆装备、路权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设计,提出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等地面公共交通系统。《办法》提出,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 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据此,我省城市居民有望实现500米即可见公交站点。

  另外,鼓励和引导城市公交企业针对大型社区、学校等布设公交微循环线路,增加出行路径和交通通道,承担零星客流的收集,并驳运到最近的区域公交枢纽或城市主干道公交干线上,减少步行到站距离,方便市民出行;优先发展智能公交,要求符合条件的地区应建换乘中心,建配套停车场。

  规划建设BRT,推进智能公交

  下一步,荆州将借鉴“荆枣线”公交化改造成功的经验,进一步推进城市公交化发展,对7路、新7路、33路、34路实行公交化改造,建立“城际公交、城乡公交、城区公交、村镇公交”四级城市公交营运圈。深化定制公交服务,进一步细化定制公交管理,探索定制私家车服务,探索定制公车服务。

  积极做好快速公交系统(BRT)项目的申报争取工作,进一步推进智能公交建设,包括推动无线公交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并与银行、手机通信等部门合作,推出公交一卡通让市民出行更便捷。更新车辆130台,加大更换节能车、空调车,使主城区万人公交车拥有率不低于12标台,新车占有比例达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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