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31 04:38:05作者:未知
政府投资建设(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租金减免的方式实施租金管理。
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实行租金减免,承租家庭分别按照标准租金的10%、20%、50%交纳。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经市政府认定的各类人才及其他经市政府认定住房困难人员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标准租金的70%交纳。
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含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动态管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建设营运成本等因素,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核定并适时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含物业管理费)统一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已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应与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租金:总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8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租金价格实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按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