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需要缴纳契税的情形一览

更新时间:2022-03-31 04:52:00作者:未知

南京需要缴纳契税的情形一览

  在南京市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注意: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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