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直公积金贷款银行是怎么操作的?

更新时间:2022-03-31 05:29:51作者:佚名

江苏省直公积金贷款银行是怎么操作的?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业务操作

  受委托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应优先提供公积金贷款,并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贷款受理】

  (一)贷前调查。受委托银行依据《委托贷款协议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建立与借款人的面谈制度,对借款人的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公积金缴存情况、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房屋的完好性、权利状况等逐笔进行贷前调查;

  (二)资料审查。受委托银行审阅借款人提供的借款资料,根据借款人或借款夫妻双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

  (三)指导签订。资料审查合格后,受委托银行信贷人员指导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其他共有产权人在《贷款文本》和《借款合同》的相应位置按照本人的意愿签字,将审查后的有关材料报送到资金中心预审。

  【贷款发放受委托银行按不同方式发放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购买二手房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担保公司账户。

  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中的约定,制订逾期贷款催收工作计划。公积金贷款自逾期发生之日起,受委托银行负责催收,催收应采取电话催收、发送逾期催收通知书、上门催收等方式,直至司法介入处分抵押物。

  【违约处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及《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专款专用的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二)未经资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受委托银行,并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资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而担保人、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按《委托贷款协议书》的约定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电子文档扫描、申贷数据录入、房屋权证的监管、抵押物处分等各项贷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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