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保补缴指南

更新时间:2022-03-31 05:35:41作者:佚名

广州市社保补缴指南

  单位补缴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费,主动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的社会保险费。

  补缴时间范围

  1、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动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包括全额补缴、缺失险种补缴、差额补缴、单位法人代表补缴、个体工商户(有雇工)雇主补缴、退休前出境定居人员的补缴、提供法院或人社部门等出具的法律文件补缴等。

  2、对于用人单位为首次增员的员工申请办理12个月内的社保费补缴,可自行通过网报系统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员业务,自行申报缴纳社保费。该业务参照“用人单位增员”业务办理。

  3、有雇工个体工商户雇主的社保费补缴,补缴所属期内需已有雇工的缴费记录,或与雇工一同申请补缴相同所属期的社保费(雇主无需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单)。

  办理材料

  必报材料

  1、《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2、补缴人员的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3、劳动合同、社保稽核整改意见书或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4、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

  5、《社会保险费补缴承诺书》。

  条件报送材料

  1、港澳台居民、华侨有效身份证明;

  2、工商登记相关资料;

  3、补缴人员出境定居时间的有效证明资料;

  4、养老缴费历史明细表或医疗汇总表;

  5、《法人变动登记信息表》;

  6、社会保险费补缴托收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工商登记相关资料的报送条件:补缴所属期早于税务登记时间的需要提供。

  2、港澳台人员和华侨有效身份证明的报送条件:港澳台人员和华侨需要提供,无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3、补缴人员出境定居时间的有效证明资料的报送条件:社保法实施后(2011年7月1日,含当日)退休前出境定居人员有应参未参时段办理补缴的需要提供。

  4、《社会保险费补缴托收单》的报送条件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时,未按职工户籍申报失业保险导致失业保险缺失单位或个人部分险种缴费的,用人单位可凭人社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托收单》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补缴。

  5、《法人变动登记信息表》的报送条件:曾变动过法人代表的需要提供。

  6、缺失险种补缴无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稽核整改意见书或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无需提供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如需要补缴2009年10月1日前的缺失险种,需要提供养老缴费历史明细表或医疗汇总表。

  7、差额补缴无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稽核整改意见书或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8、个体工商户雇主补缴,雇主无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

  9、法人代表补缴无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稽核整改意见书或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查询—办税地图)

  个人补缴

  (一)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参保人员个人未按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是不予补缴的,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个人承担。

  (二)养老保险

  办理条件: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依据相关政策申请办理延缴业务。

  具体条件如下: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广东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规定:一、《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9〕66号)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本省户籍的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第三条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外省户籍的在最后参保地按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地一经确定不再改变。二、按月继续缴费的标准按96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

  4.《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4号)规定: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6.《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外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延长缴费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办理材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社保费信息采集综合业务申报表》的报送条件:需派发单位社保号时需要提供。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报送条件:港澳台人员需要提供,无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及个人养老缴费历史明细表。

  《港澳台居民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的报送条件:港澳台人员需要提供。

  外国人永久居住证明的报送条件: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参保人员需要提供。

  办理地点:

  (综合查询—办税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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