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更新时间:2022-03-21 21:35:04作者:佚名

海口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海口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一、城乡居民领取

  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特殊情况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在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即年满45-59周岁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3、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即年满16-44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如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4、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1、按照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海口市;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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