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湖北纾困政策(官方原文)

更新时间:2022-04-01 06:02:05作者:佚名

2022湖北纾困政策(官方原文)

  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奋力实现“开局企稳、复元打平、再续精彩”,结合湖北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2022年,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征适用范围,并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30人)以下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继续减免部分房租。2022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减免6个月。各地结合实际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住建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7.用好降准释放资金。督促地方法人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全面降准释放的200亿资金,增强再贷款资金撬动作用和再贴现政策导向作用,2022年安排不低于300亿元的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安排不少于160亿元的再贴现支持中小微企业缓解占款压力,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2022年,将普惠小微延期还本付息支持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加大对服务业领域的支持力度。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向好、产品有市场、资金链暂时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充分运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和纾困贷款贴息政策,以优惠利率优先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持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纾困平台建设,组织引导更多服务业困难企业加入平台纾困。(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9.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全省服务业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2021年的基础上继续有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禁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减少贷款以外不必要的中介服务要求和环节。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服务业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评估费、保险费。(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鼓励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债券融资监管部门梳理建立餐饮、零售、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等服务业领域发债后备企业名录库,组织有实力、有意愿的证券公司、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库内企业辅导培育,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帮助拟发债企业担保增信缓释风险,支持拟发债企业申报注册发行债券。(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体育局、民航湖北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发挥财政金融联动作用。鼓励各地设立或统筹安排服务业企业纾困资金、融资应急资金,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纾困帮扶。加强新型政银担合作,确保2022年新型政银担在保余额突破360亿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严格制止“三乱”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司法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3.激活市场消费氛围。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组织开展全省联动统筹、行业协同促进的各类促消费活动,创新活动模式和内容,激发消费市场潜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餐饮业、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4.支持餐饮、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加强政企联动,畅通信息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5.缓缴餐饮、零售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对餐饮、零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优化服务。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佣金减免、最高佣金封顶、费率透明化等政策,进一步下调餐饮业、零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餐饮、零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零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鼓励平台企业对商家开展管家专项帮扶服务,对商户线上门店设计、经营状况分析、外卖餐品开发、营销活动策划等方面给予优化建议,对10万家商户免费赋能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增加餐饮业、零售业市场主体信用贷款发放规模。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与餐饮、零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8.运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餐饮、零售企业融资。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业等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督促各地建立并落实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业务奖补“四补”机制。(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9.优化餐饮行业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餐饮企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专属保险产品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探索推广普惠型餐饮业综合保险,提升理赔效率和餐饮企业风险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给予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保费补贴。(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鼓励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发展社区餐饮,推广老年助餐服务,各地结合实际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补贴。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1.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统筹运用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和省级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等,支持优化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布局,推动建设改造县城商贸中心、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流通设施。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2.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运用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新建或改造农产品零售市场,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3.加大零售业名单企业信贷支持。对各地商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零售业名单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文旅体育业纾困扶持措施

  24.延续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将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扩大至全省。鼓励各地导游协会2022年继续减免导游会费。(责任单位:省文旅厅、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5.缓缴旅游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6.加强文旅体育市场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各级文旅、体育部门建立健全重点文旅、体育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并定期更新,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健身场所等重点文旅体育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7.加强对文旅体育企业信贷支持。对于小微文旅体育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降低担保、再担保收费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文旅体育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每年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率按协议征收,最高每年不超过0.2%。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文旅体育企业,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方式,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旅体育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障续贷需求不断档。(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8.加大对文旅体育市场主体普惠金融支持。以县域为单位,每个县域选择3—5家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中小微文旅体育企业,开展企业信用培植工作。发挥湖北文化金融服务中心的作用,建立中小微文旅体育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文旅体育企业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将文旅体育业作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重点支持行业,设立“再担文旅贷”“农担乡村文旅贷”等新模式,将文旅体育企业和有关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纳入服务范围。(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9.支持文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旅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0.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支持旅行社承接各级工会组织按规定在省内组织的劳模和职工疗养休养、春秋游等活动。除已有明确要求外,在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使用用途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下,旅行社开具的有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旅游服务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总工会、省商务厅、省文旅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1.拓展旅游体育消费群体。推动各级工会使用工会经费办理“湖北职工惠旅年票”。2022年发放1500万元体育消费券,带动体育消费。(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2.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湖北监管局,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33.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4.延续实施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2022年,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落实中央财政购置补贴政策,按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5.支持交通物流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6.纾解公共交通运营困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对于2021年城市公交运营收入比2019年城市公交运营收入下降的地方,鼓励市县政府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7.加强交通运输业金融支持。研究发行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相关主管部门为金融机构提供支持企业名录,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无还本续贷和应急转贷机制,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多种措施防控、缓释、化解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相关风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特别困难的民航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交通运输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湖北监管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8.降低运输车辆通行费。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9.支持民航业疫情防控。省内相关机场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统筹上级相关资金和地方自有财力,加大对机场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航空公司疫情防控工作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健委、民航湖北监管局,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40.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机场运营建设、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省内相关机场所在地政府对机场运营、基础设施建设等予以支持。支持机场、航空公司、航油公司等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和保障能力建设,在行政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民航湖北监管局,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1.实施“四个精准”防控措施。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储运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高风险岗位人员、重点从业人员、高风险货物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应查尽查。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运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加快完善整体感知、实时监测、智能分析的疫情防控大数据信息系统,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智能化监测预警网络,加强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研判,快速精准识别服务业场所疫情风险,确保服务业场所发生疫情后抓住流调溯源“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运用基因测序、大数据分析精准锁定传播链,实现在服务业场所发生疫情时精准推送、精准定位、精准追踪、精准溯源、精准排查,在此基础上,加强分析研判,对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范围再调整再收缩,对风险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做到松紧得当、宽严相济、张弛有度、精准管控,尽可能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体育、交通客运、民航等重点行业要根据疫情防控措施调整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时效性和行业特点的疫情防控方案及技术指南,建立疫情防控领导机制,推动开展全行业疫情防控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行业从业人员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提高重点行业、重点人群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率,切实做到“应接尽接”。(责任单位: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2.落实“八个不得”防控要求。一是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二是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三是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扩大到所在地市;四是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五是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六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七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健身场所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八是不得在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各地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国家和省制订的防控政策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按规定报批。各地要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既要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硬措施”,也要用心用情做好“软服务”。(责任单位: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组织保障措施

  43.加强组织协调。省发改委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推动政策执行落实的工作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落实举措,把握好政策时度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等省直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4.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服务业纾困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注。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等省直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5.强化督办落实。省发改委抓好实施情况跟踪分析,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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