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2-04-01 06:03:21作者:佚名

宁夏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宁夏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85号),我区2015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工作。

  1.参保范围

  全区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缴费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3.缴费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待遇计发办法

  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执行。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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