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区中小学招生预警公告(2022年3月)

更新时间:2022-04-01 14:01:13作者:未知

温州鹿城区中小学招生预警公告(2022年3月)

  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00号)规定,我区从2019年1月起建立学校生源动态监测机制与招生预警发布机制,招生预警信息原则上于招生上一年12月底前和当年3月底前发布。

  现对区域内相关学校招生历史数量与实时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发布2022年3月招生预警信息与相关说明:

  一、当前招生预警学校信息

  当前达到招生红色预警标准(施教区入学生源数达到或超过学校招生规模的100%)的学校有:

  第一批:温州市第二中学海坛校区、温州市实验中学、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春晖校区、温州市蒲鞋市小学龟湖校区、温州市南浦小学;

  第二批:温州市建设小学大南校区、温州市瓦市小学瓦市校区、温州市城南小学城南校区、温州市百里路小学百里路校区。

  达到红色预警标准的学校(校区),按照区域整体招生办法进行招生时,将针对生源超出的情况,执行入学分流。

  二、预警学校超额分流执行规则

  预警学校(校区)按照《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预警分流机制》相关办法执行分流:

  在执行对象上,根据红色预警学校初次发布公告时间,第一批红色预警学校的执行对象为2019年3月31日之后取得房产的施教区学生(2019年3月31日前已取得房产的施教区学生,学校全员接收);第二批红色预警学校的执行对象为2021年3月31日之后取得房产的施教区学生(2021年3月31日前已取得房产的施教区学生,学校全员接收)。

  在执行流程上,预警执行对象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分流至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如招生当年红色预警学校招收非预警执行对象后仍有空余学位的,按照施教区房产达到入学要求先后顺序接收学生。(“房产达到入学要求先后”排序方法:先按房产达到入学要求的学年先后排序;同一学年批次达到入学要求的,再按房产取得时间先后排序。)

  三、新预警信息适时发布

  招生预警信息如有增加或调整的,将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已发布预警但未解除或变更的学校(校区),原预警信息持续有效。温馨提示:招生预警信息存在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本次预警仅供家长参考,不作为购置房产和迁移户口的依据。

  咨询电话:88262815(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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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预警分流机制(试行)

  一、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一)预警学校及时公布。在全区中小学建立招生预警发布机制,原则上于上一年12月底前和招生当年3月底前发布当年预警信息。如有需要可增加发布次数与频率。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在后续招生时进行超额分流。

  (二)新预警信息适时发布。招生预警信息如有增加或调整的,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已发布预警但未解除或变更的学校,已发布的预警信息持续有效。

  二、预警分流执行机制

  (一)确定预警执行对象。符合红色预警学校施教区入学条件,但取得房产在预警初次启动之后的,列为预警执行对象,进行超额分流。

  (二)超额分流排序办法。预警执行对象按照房产达到招生文件入学要求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序,在招生计划内按序接收。

  三、预警分流豁免机制

  (一)预警启动前的存量学生豁免分流。学校红色预警初次发布前及发布后30天(含发布日)政策执行缓冲期内,已购买房产的施教区对象,豁免分流。预警公告中明确了具体缓冲期的,以公告为准。

  (二)所用房产预警前后均符合同一对象入学要求的豁免分流。同一适龄儿童在学校红色预警初次发布前有符合入学要求的房产,该房产在预警后因继承、离异等原因变换登记信息,但仍符合入学要求,豁免分流。

  (三)原排序办法可接收的对象豁免分流。为进一步做好市、区教育体制改革后续招生工作,对在本机制执行日(2021年3月31日)之前已购买房产,按本机制排序办法无法接收,按原公告排序办法可接收的,豁免分流。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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