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温州税收优惠政策(最新)

更新时间:2022-04-01 14:30:35作者:佚名

防疫期间,温州税收优惠政策(最新)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梳理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共克时艰,共度难关。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退免增值税等税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减免所得税。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3.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疫情原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4.延缓税费申报、缴纳。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已延长至2月24日,鉴于温州市疫情发展情况,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在此期间无需缴纳滞纳金,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调低定额。

  5.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为更好地引导“非接触式”办税,全面梳理和公布了网上办税缴费的办理渠道和指南,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温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征纳沟通平台等渠道了解日常业务如何操作办理,相关资料报送和办理结果通知书均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传递。另外,还将发票邮寄的范围扩大至所有企业,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后,可用邮寄的方式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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