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积金缴纳基数调整指南

更新时间:2022-04-02 04:30:32作者:未知

佛山公积金缴纳基数调整指南

  佛山公积金缴纳基数调整申报指南

  职工登记的工资基数已超过公告的缴存基数上限,当缴存基数上限发生变化时,需单位自行申报调整,并且一年只能申报一次哦。

  一、受理范围

  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年度为每年7月份至次年的6月份,按照上一年度(1至12月)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二、所需材料

  填写《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办理批量调整的(2人及其以上),请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点击查看:《住房公积金业务表格下载和填写图例

  三、办结时限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一般情况下,即报即办(每月的24日前(含24日)申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办理流程

  预约方式点击查看

  是否支持跨区域办理:是,五区通办

  线上办理:已开通网上服务的单位,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查询与申报”——由经办人通过人脸识别或短信的方式登录单位网厅——点击“我要办理”——在“汇缴调整”栏目申报。

  窗口办理:提交材料申请——受理审查——领取结果。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2座

  咨询电话:0757-12329、1234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注:周五只集中办理一周内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咨询

  

  五、注意事项

  1、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当年度不能调整(原因:当年度新入职的职工不存在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单位在申报后汇缴前请注意查看应缴明细,确认当月的应缴总额。

  3、提供的申报资料应为原件

  六、常见问答

  2013年至2021年年度汇缴调整公告

  关于住房公积金调整的公告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fsgjj.foshan.gov.cn)——法规政策——开设和缴存栏目下查看。

  关于年度缴存调整申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是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与现时单位申报的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没有变化的,不须申报调整,不一致的,基数和比例可一并申报调整。单位申报本年度缴存调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不能因其他个人原因而改变计缴工资基数。

  年度缴存调整,单位核算完职工上年度工资后即可申报,可选择在全年任一月份申报并调整,以单位申报为准。(年度的缴存调整时间原则上从每年7月份开始,一年申报一次)。

  提醒

  1、由于是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故本年度新入职的职工不存在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更不存在年度缴存调整的情况,直接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报并缴存即可。

  若单位本年度新入职职工新增时的工资基数已超过新增时的缴存基数上限,且在新增后缴存基数上限于当年发生变化的,在工资基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再申报调整,从而根据新的缴存基数上限核定月汇缴额。

  2、如属佛山市内集团内部工作调动的,在同城转移时工资基数并无发生变化,可以进行年度缴存调整,除按手续须知提供资料外,还须提交单位书面情况说明(总公司出具或两家子公司盖章确认均可)。

  ▶单位发现办理的缴存调整业务无需申报却申报错误或申报的信息(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等)申报有误,应如何更正?

  1、缴存调整业务申报错误或无需申报

  ①单位在成功办理缴存调整业务,但未办理缴款确认或未成功进行缴款的情况下,可申报撤销。

  ②已开通网上服务的单位,由经办人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单位网厅,在“我要查询”——“单位业务办理查询”——“新增封存调整业务”中查找相应的已办结业务记录进行撤销(可勾选业务中一条或多条需要撤销的记录),须同时上传单位书面情况说明。(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审核,具体办理进度可在同一栏目下查询相关“清册撤销”业务记录。)

  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申报取消已办结的业务。

  2、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等信息申报有误

  ①已开通网上服务的单位,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查询与申报”——由经办人通过人脸识别或短信的方式登录单位网厅——点击“我要办理”——在“汇缴调整”栏目申报,须同时上传单位书面情况说明。

  ②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以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申报更正。

  单位自主汇缴或委托扣缴后才发现未及时办理年度缴存调整,应如何处理?

  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如实填写工资基数、起始年月等信息为职工申报,因未及时办理调整或其他情况导致产生汇缴差额的,单位按照应缴明细金额进行汇缴即可;导致多缴的,如需退款,单位须提出申请。详见《住房公积金退款业务》。

  例子:单位已缴存至2021年7月,单位发现未及时调整(须从2021年7月起开始),那么单位应尽快办理调整,填报“起始年月”为202107即可。

  职工登记的工资基数已超过公告的缴存基数上限,当缴存基数上限发生变化时,缴存基数、缴存额是否会自动调整?

  不会,需单位自行申报调整

本文标签: 缴存  基数  单位  年度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