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乐清市居住就业落户条件以及材料

更新时间:2022-04-02 04:31:40作者:佚名

温州乐清市居住就业落户条件以及材料

  在乐清市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明”,下同);

  3.随迁人员,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乐清市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乐清市户口人员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明;

  3.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

  4.亲属关系证明;

  5.随迁人员,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在乐清市租赁公有房屋并已实际居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公有租赁房屋所在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实际入住的水电费发票等证明;

  4.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下同)。

  市外户口人员租赁居住本市城镇地区私有房屋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租赁登记备案(申报登记)1年以上,且该出租房屋已签订治安责任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3.租赁房屋证明。包括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报登记)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证明;

  5.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遵循“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立为一户”的原则,租赁期间该房屋无户口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离开租赁房屋到其他房屋实际居住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市外户口人员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企业营业执照、个人完税证明;

  3.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证;

  4.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经批准调入本市工作或者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户口迁移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市委组织部或者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公务员(参公)录用审批表、公务员流动介绍信、公务员登记表、转任审批表或者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流动介绍信、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同意聘用备案复函、国企工人转移介绍信等(具有其中一项即可);

  3.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辖区无房产证明;

  4.落户地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3.劳动(聘用)合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连续1年的乐清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6.落户地证明;

  7.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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