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3-01-05 16:59:12作者:智慧百科

启东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不断提升启东城市品位和形象,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禁放区、启东生命健康产业园、启隆镇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1.市区禁放区(东至丁仓港河,西至华石路,南至沿江公路,北至中央河)

  2.启东生命健康产业园全域

  3.启隆镇全域

  4.其他区镇全天候禁放相关区域(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区域)

  二、禁放时间

  1.市区禁放区、启东生命健康产业园、启隆镇:全年所有时间;

  2.中考、高考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市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除以上区域和时间外,

  1.国家机关驻地;

  2.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文物保护、保存单位等;

  3.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过街天桥、地下空间;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6.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7.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8.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村居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严禁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1月15日至2028年1月14日)。原《启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生命健康产业园、启隆镇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启政发〔2021〕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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