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续租条件及须知(廉租房)

更新时间:2022-09-21 18:14:55作者:智慧百科

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续租条件及须知(廉租房)

  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续租,无需等新批次出来就可以向住房保障中心申请!

  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续租条件及须知

  1.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规〔2020〕1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唯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死亡除外;

  (2)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仅继承、受赠其他住房部分产权的除外;

  (3)申请家庭收入超过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

  (4)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按规定共同申请的;

  (5)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良信用记录且情节严重的。

  根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房住保〔2021〕72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中等偏上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0万元。

  2.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规〔2020〕1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中心核查属实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申请家庭信用档案:

  (1)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

  (2)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的;

  (3)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4)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5)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

  (6)不配合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的;

  (7)未按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的;

  (8)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

  (9)发生占用公共通道、违规饲养动物、噪音扰邻、高空抛物等违反相关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经物业服务企业劝导拒不改正的;

  (10)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

  (11)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维修工作的;

  (12)其他违反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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