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4 04:35:02作者:未知
申请条件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单位集体承租的,应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单身人士或家庭入住;
(一)户籍地在黄浦区的本市常住户口
1、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二)工作地在黄浦区的本市常住户口
1、单位注册地或工作也在本区内职工;
2、与黄浦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三)工作地在黄浦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单位注册地或公司办公地在本区内员工;
2、与黄浦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
4、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四)工作单位办公地承租在黄浦区内
1、单位注册地或公司办公地在本区内员工;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
3、与黄浦区就业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4、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五)申请人(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 积核
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核定入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以外其他核定面积人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
2、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核定方式: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本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枳。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本市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 安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申请家庭成员仅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和原南汇区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注意
1、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郊区户籍地住房不计建筑面积政策并取得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对象,因续租重新审核准入资格时,该处郊区户籍地住房仍可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2、由于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情况有所不同,具体申请条件也有一定差异,请以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申请材料
(一)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如为单位申请则需在单位确认意见栏中盖公司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2、主申请人(单身)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儿童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主申请人(单身)的本市户籍证明(户口本原件及整本复印件、集体户口户籍卡原件及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地开具相关证明并盖章的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公共户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户口本原件及整本复印件、集体户口户籍卡原件及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地开具相关证明并盖章的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公共户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中如主申请人为沪籍,另一方是非沪籍,则非沪籍方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提供《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相关户籍地《住房面积情况调查表》原件;
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享受过本市动迁政策的,需提供《动迁协议》;
6、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为机关或事业单位可提供在职证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7、如为单位申请,需提供主申请人所在企业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如为复审,需提供《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复审通知单》;
9、其他相关材料;
(二)非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如为单位申请则需在单位确认意见栏中盖公司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2、主申请人(单身)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儿童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主申请人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办理证明;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提供《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相关户籍地《住房面积情况调查表》原件;
共同申请人享受过本市动迁政策的,需要提供《动迁协议》;
6、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为机关或事业单位可提供在职证明原件并加盖公章);
7、如为单位申请,需提供主申请人所在企业的《社会统-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如为复审,需提供《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复审通知单》;
9、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
1、由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有所不同,具体申请材料也有一定差异,请以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2、请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如实告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并提供相对应的申请材料。
黄浦公租房综合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路58号
咨询电话: 64186357
工作时间: 9:00-16:00 (周一至周六)
注:信息来自上海黄浦公租房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