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慢性病标准支付范围

更新时间:2022-03-27 04:20:12作者:未知

太原市慢性病标准支付范围

  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 项目》执行,医药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1.以下药品不纳入用药目录

  (1)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2)与门诊慢性病病种门诊治疗无关的药品;

  (3)明确不得在门诊使用的药品;

  (4)辅助类或滋补类的药品;

  (5)其他不适宜门诊使用的药品等。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直接调出用药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

  (2)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3)国家及省规定的其它情形。

  3.药品限定支付范围

  门诊慢性病使用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目录》规定执行。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病种、药品编码的对照。

  4.医疗项目支付范围

  门诊慢性病病种的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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