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全文

更新时间:2022-03-29 21:02:58作者:佚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全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 见》(国办发〔2020〕27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促进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个体经营者;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0 周岁)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和就业见习期间的见习人员可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其中,见习人员包括毕业 2 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具有本市户籍的 16 至 24 岁登记失业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的 16 至 24 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前款中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执行。本市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参保,其它人员按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保流程办理。

  第四条 对 2020 年及以后毕业离校 2 年内的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北京人社 APP 和微信公众号,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对现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通过其他形式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 1 年,实施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第六条 2021 年 1 月起,个人委托存档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 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

  第七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营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对 2020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1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第八条 支持院校、培训机构等优质培训资源和互联网平台企业,围绕数字化管理师、互联网营销师(网络直播)和在线学习服务师等新职业,推进线上线下培训新模式。在养老、托幼、家政、安保、快递等领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

  第九条 对本市户籍从事个体经营并进行登记注册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借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政务服务 中心提交《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及 身份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借款人通过身份认定后向签约担保机构 申请担保,担保机构同意担保后,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各区大力促进灵活就业,指导有条件的区开展本市农业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 在本市实现灵活就业的在京从业人员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 和微信公众号, 线上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也可就近到就业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并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须填报个人信息、就业类型等信息,书面承诺信息填报真实,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就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修改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市实现灵活就业的在京从业人员失业后,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 APP 和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失业登记。也可持失业登记相关材料到常住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选择在参保地或就业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应 当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 诺。

  第十三条 畅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符合本市职称评审条件的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等履行公示推荐等程序,按《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报相关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服务力度,提供灵活就业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跟踪回访等“不间断”的公共就业服务;将处于初创阶段、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其提供职业介绍、推荐匹配、用人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以及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的新变化, 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与“就业超市”互联网服务平台上动态更新发布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更新职业分类,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求职应聘机会。

  第十七条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共享用工”工作,指导和帮助其搭建“共享用工”平台。

  第十八条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招聘会活动,鼓励办会机构在场内开设灵活就业专区,发布供求信息。持续关注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情况,及时跟踪各区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意愿,优化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九条 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与其签订书面(电子)劳动合同或订立口头协议。对新就业形态人员,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 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支 持和鼓励产业(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等规范,并在服务时间、报酬、休 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确定最低保护标准。

  第二十条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关联企业做好本系统的申诉处理机制,按行业标准积极协商解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基层调解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等要及时掌握和依职能调处新业态企业及关联企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切实保障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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