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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31 04:46:15作者:佚名
《栖霞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栖)征安补公告〔2021〕33 号
栖霞街道红梅村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栖霞区红枫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E、H、G、K 地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依据《关于栖霞区红枫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核准的批复(宁栖发改字[2018]19 号)》,本地块拟用于栖霞区红枫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E、H、G、K 地块)项目建设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栖霞街道红梅村社区。
二、土地现状
1、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基本情况如下: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三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 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20]140 号)文件执行。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0]13 号)文件执行。
(一)区片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说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支付和使用,按照《关于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0]13 号)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四、人员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当期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标准执行(含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为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超过半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即 2021 年 5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栖霞街道与相关部门组织的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特此告知。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5 月 19 日